(二)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自然狀況和權屬狀況的調查清單,以及補償安置費用;
(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安置用房的落實情況及相關證明;
(四)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最小住宅設計面積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方案;
(五)計劃實施搬遷的時間、步驟和措施;
(六)文明拆除、安全拆除責任和安全措施,拆除現場防治揚塵汙染和垃圾清運方案;
(七)與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的協調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況和措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