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承包方為了耕種方便或者自身需要,可以互換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和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