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功能。
第四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完善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能力。
第六十八條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