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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農村房屋繼承糾紛

農村房屋繼承權糾紛,由繼承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30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132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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