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不動產價值減值,即賠償金額為受損前的不動產價值減去受損後的不動產價值。
3.如果不動產能修復到壹定程度,但不能完全恢復不動產價值,賠償金額為部分修復費用、不動產價值減值和相關經濟損失之和,即賠償金額分為修復費用、不動產價值減值和相關經濟損失。
4.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賠償金額為重置成本。
5.損害賠償評估需要建築學等較高的專業知識,大量的專業幫助和損害程度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