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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幹部退休後的待遇

法律分析:農村幹部,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企事業單位職工,不享受退休待遇。針對這種情況,壹些省市地方政府對農村幹部給予壹定的補貼,或稱之為“養老金”。這不是國家財政承擔,而是各鄉鎮政府自籌資金。主要包括在職村幹部補貼、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補貼、離任村幹部榮譽獎金、村領導誤工補貼等,全面改善村幹部生活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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