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非法占用的土地將恢復到占用前的狀態。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未確定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公共土地或者國有土地的,應當恢復占用前的原貌;非法占用的土地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非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非法占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②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對於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上述處罰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可有可無。是否罰款取決於違規的情況。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