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出證明,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延伸信息(1)因上大專、技校而“從農村轉到非農村”、畢業後無工作安排回原籍的畢業生;
(2)夫妻壹方為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壹方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三)城鎮無固定職業或住所,隨父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員;
(4)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有住宅基地,已建房、建號,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5)原征地已就地辦理“農轉非”,現要求“非農”,如戶籍和人員仍在農村居住;
(6)已列為“村改居”的村委會,因“非轉農”不得遷入;
(七)已計劃“村改居”但尚未掛牌的村委會,上述第(四)、(五)項不得申請“非轉農”遷入。
百度百科-賬戶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