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即使家庭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人的“戶”還存在,就不存在繼承問題。此時,家庭中的其他人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由其他承包人繼續承包。
另外,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每壹個成員死亡時,也就是全家死亡時,承包地是不允許繼承的,應該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再分配。
擴展數據: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所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土地所有權在壹定社會形態中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確立了兩種所有制並存的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並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有三項重要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在行使權利時,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3.禁止土地所有權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權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