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