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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條例

壹戶壹宅。農村住房的規定面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不同的規定。這取決於當地的政策法規和每戶人口的確定。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先向村委會申請建房,並通過村民會議。然後持原宅基地使用證、戶籍證明、擬建房施工圖或方案、村民委員會書面意見等材料到鄉(鎮)政府審批,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房。2.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要看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遷移、災害等需要搬遷或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四)對已經符合入戶條件,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定額標準的原有宅基地面積,需要進行改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

(6)退休工人、復員軍人、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之後建房的申請流程和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基本壹致。但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後,須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壹戶壹宅),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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