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遷移、災害等需要搬遷或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
(四)對已經符合入戶條件,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定額標準的原有宅基地面積,需要進行改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
(6)退休工人、復員軍人、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之後建房的申請流程和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基本壹致。但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後,須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壹戶壹宅),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