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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建小廠房需要手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廠房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請人持相關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有三種土地可以建工廠:

1,農田等農用地建廠房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宅基地和商業建設用地可以用來建廠;

3.閑置的土地可以用來建工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的, 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按照前款規定的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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