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死亡後不火化就埋葬是違法的。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火化後的遺體應當安葬,公墓應當安葬在農村公益性公墓等場所以外。民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強制實行火葬制度。
擴展數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通過存放骨灰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火葬具體規劃,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的新建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安葬遺體建墳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殯葬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