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農村山林確權更正工作中突出的問題有:1,農村山林糾紛多,涉及面廣。農村山林糾紛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尤其是廣西南部、雲南、貴州等省份。但由於很多地方存在拖延、推諉、不報的做法,具體數字難以準確統計。2.森林糾紛涉及利益大、人數多、矛盾突出激烈。農村山林糾紛事關農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自然資源——山林,涉及眾多村民的重大利益。如果當地政府處理不當,矛盾很容易激化升級,甚至出現農民大打出手等惡性事件。3.山林糾紛往往具有隱蔽性和長期性的特點,歷史遺留問題嚴重,多數糾紛難以調解。
正確完善農村林權確權和糾紛調解機制是順利推進農村林權確權頒證工作的前提,是解決農村林權糾紛的基礎。為了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迫切需要及時改革現行的農村林權確權和糾紛調解機制。
法律依據: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主動協商,互諒互讓。經協商依法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報當地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協商不成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林權爭議解決機構申請處理。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