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警察不作為壹個獨立的罪名存在,而襲警則多被視為“妨礙公務罪”,根據情節按照傷者的傷情追究刑事責任。
襲警情節輕微或者侮辱警務人員,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規定的“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咬,踢,扔等。,襲警;
2、實施砸、毀、搶正在使用的警車、警械等警用裝備,以及襲擊民警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暴力襲警的,應當在第壹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危險物品襲擊警察或駕駛機動車輛;
2、造成民警輕傷或者警械嚴重損壞的;
3.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因襲警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