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還應當申請戶主名單、家庭人口、現有房屋面積、申請建房的面積和位置等。
經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由縣人民政府批準,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公布。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規劃樓層、高度和質量標準進行建設。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應當加強農民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民建房的審核、放樣和驗收應當到場。
擴展數據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壹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第二十二條非法占用土地或者占用超過批準面積的土地建住宅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或者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被非法搶奪的部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或者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和建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