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坑、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武昌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 * *與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