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象牙屬於重點保護動物制品,按照法律規定是不能采集、交易、走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文物、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走私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實施專用標誌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出售或者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的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