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權屬糾紛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鎮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解。壹方不服行政調解的,可以以對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行政調解,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