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
第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或糾紛)的調查和調解;依法需要作出決定的,擬定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團的管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處理爭議案件相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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