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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給了壹個生存和死亡期限的說明。

法律主觀性:

農村信用社的定期存款和其他銀行壹樣,也可以提前支取。只是定期存款在到期前取出,利息要按活期計算。定期存款到期前可以提前支取壹次,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計息,其余部分也按原存期和利率計息。所以,如果不需要全額提前支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這樣可以減少利息損失。《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提前支取全部未到期定期儲蓄存款的,按照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剩余部分按開戶日公布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五條逾期支取定期儲蓄存款,超過原存期的,除約定自動轉存外,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法律客觀性:

《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提前支取全部未到期定期儲蓄存款的,按照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剩余部分按開戶日公布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存款人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的,須持存款證明和存款人身份證明;代存款人支取的,收款人還必須持有存款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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