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補充劑”在美國是壹個法律概念。是基於美國實際國情的正式法律定義。克林頓總統在6月簽署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案(DSHEA)後1994+00。膳食補充劑和膳食補充劑在聲稱上有很大的區別。比如,我國保健食品地位的膳食補充劑,按規定可以宣稱“輔助降血脂功能”和“祛黃褐斑功能”,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不能這麽宣稱。
除了以上差異,中國膳食補充劑和美國膳食補充劑還有很多差異,比如產品營銷規則的差異、標簽使用的差異、消費習慣的差異等。詳見《膳食營養補充劑行業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