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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營養補充劑的特點

“膳食營養補充劑”在我國尚未成為壹個法律概念,而是由中國保健協會市場工作委員會委托的“舒康正訊”行業研究機構經過長期調研,基於我國營養補充劑行業實際情況形成的行業概念,並迅速得到各方認可。“膳食補充劑”最早出現在政府官方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7月26日發布的《產業轉移指導目錄(2012版)》中,“膳食補充劑”產業被視為北京市優先發展的產業。

“膳食補充劑”在美國是壹個法律概念。是基於美國實際國情的正式法律定義。克林頓總統在6月簽署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案(DSHEA)後1994+00。膳食補充劑和膳食補充劑在聲稱上有很大的區別。比如,我國保健食品地位的膳食補充劑,按規定可以宣稱“輔助降血脂功能”和“祛黃褐斑功能”,而美國的膳食補充劑不能這麽宣稱。

除了以上差異,中國膳食補充劑和美國膳食補充劑還有很多差異,比如產品營銷規則的差異、標簽使用的差異、消費習慣的差異等。詳見《膳食營養補充劑行業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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