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第十壹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養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七條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強制免疫計劃和技術規範對動物進行免疫接種,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貼動物標簽,確保可追溯。
經強制免疫接種的動物,免疫質量不符合要求,經補充免疫後仍不符合免疫質量要求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