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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的五種方式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無償調撥(轉讓)、對外捐贈、出售、轉讓、置換、報廢掛失、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國家通過其授權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的政府部門,處理、分配和轉讓國有資產的產權,以決定其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命運。又稱“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的基本經濟權力,是國家產權的核心。

國有資產處置的分類和作用

國有資產處置按其內容可分為產權處置和業務處置兩大類。

1,產權處置

是指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和管理權的處置,即國家通過行政授權委托特定的管理主體和經營主體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委托的經營權和管理權。其功能是通過優化國有資產的管理者和經營者,使國有資產實際掌握在能夠代表社會利益、有實力提高經濟效率的主體手中。國有資產的產權處置必須由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

2.操作處理

對國家授權的國有資產進行配置、重組和處理,以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是國有資產運營者的壹種特定的控制活動。其功能是實現國有資產在動態流動中的結構優化,提高資產的整體效率。國有資產經營性處置是國有資產經營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有資產的處置必須遵循壹定的原則。

(1)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壹項經濟權力,必須依照國家法律行使。

(2)等價補償原則。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壹致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處置國有資產必須等價有償。

③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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