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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法律分析:直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可以直接計算,間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是有原則區別的。首先,間接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減少,不是受害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價值的實際減少,而是受害人應當獲得的財產利益因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沒有獲得;其次,間接損失是依賴的,而直接損失是不依賴的;最後,直接損失是對財產價值的直觀而現實的損失,間接損失也是客觀損失,但不是直觀而現實的,而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計算,才能得到間接損失的實際數額。

關於區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標準,理論上和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損害與侵權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來劃分。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損害的標的進行區分。侵權直接損害的標的物是直接損害,其他損害是間接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認購書、委托書、預約簿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合同的,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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