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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立遺囑。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了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的法律後果。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合法繼承人都有繼承權,但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就喪失繼承權。但法律對這種情況增加了壹條寬恕條款,即繼承人表示悔改,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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