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際法主體,是指能夠獨立參與國際法律關系,在國際法上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國際法律人格。
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1)國家是國際法的基礎,國際法的發展就是壹部國家參與和制定的歷史。國家是主權者。(3)國家是完整的國際法主體,原則上不受限制地承擔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4)國家是確定國際法其他主體的基礎。
爭取獨立的國際組織和人民只有在壹定條件和壹定範圍內才是國際法的主體。因為爭取獨立的民族是國際法的過渡主體,它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承擔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國際組織是國家之間根據壹定的條約建立起來的,是沒有國家因素的成員國創設的。它們必須在條約規定的目標和宗旨範圍內承擔國際法中的權利和義務,它們只是有限和不完整的國際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