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條件的村民申請用地;
2、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並有80%以上成員簽字;
3.國土房管所派員進行選址和調查;
4.申請人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5、發帖;
6、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國土房管所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8、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9、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10,頒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書;
11.國土房管所會同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放線劃界;
12,石國房管所工作人員驗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組織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