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自由轉讓,保障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被納入或劃出的壹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子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的無償劃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