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包括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人按照合夥協議共同投資、經營、享有權益、共負盈虧的企業。特征如下: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2.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3.企業存在的法律依據是合夥協議;4.國家強制性要求少;5.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對註冊資本沒有法律要求;7.雖然普通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債權人發起的破產來清算,但法律並沒有免除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制企業是指由單壹股東或壹定數量的股東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特征如下: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是獨立的商業實體;2.股東人數符合法律規定;3.股東個人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4.法律要求公司有最低資本;5.公司設立和運作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章程;6.公司利潤的分配原則是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7.公司和企業是獨立的納稅人,也有資格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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