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如果涉及第三者的人身保險,保險公司賠付後,第三者的責任人也要賠償。相關金額應指醫療費用、保健費用、其他衍生費用及其他損失,由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協商執行。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2)目前看來,本案涉及的法律責任是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二是造成事故壹方的賠償責任;三是學校管理不善的責任;
(3)財產損失險不同於人壽保險。賠付原則適用於人身保險,賠償原則適用於財產損失保險(以經濟損失金額為賠償限額)。財產損失保險涉及第三方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A.全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範圍與損失範圍相同或超過損失範圍的,可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範圍先行賠付,然後由保險公司根據有關公司代索賠權的規定向第三方索賠(索賠金額為賠付金額);
B.保險不足: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金額低於實際損失金額的,保險公司按照自己的保險金額賠付,第三方責任人將不足部分賠付給受害人;同時,保險公司依據代為索賠權向第三方索賠(索賠金額為賠付金額);
因為我是保險工作者,但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根據《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以上問題進行說明,希望能滿足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