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主要農作物(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的種子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禁止無證生產、銷售種子。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定罪案例之壹就是無證經營。銷售總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收入額在1萬元以上的。
可以構成犯罪,即使沒有達到這個數額,兩年內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也可以定罪。起始刑標準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收入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