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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優先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勞動者工資是基於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債權,是勞動者維持自身和家庭成員生存的需要,關系到勞動者個人和建築工人共同的、普遍的生存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規定,建設工程承包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批復解釋工程款包括工作人員報酬和材料,即工資債權優於抵押權等債權。司法實踐中,民生權利與財產權(包括債權)發生沖突時,通常會優先考慮民生權利。如果勞動者的工資已經物化為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那麽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的初衷主要是維護包括勞動者工資在內的承包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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