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出合作社的,應當在財政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會員應當在財政年度結束前六個月退出俱樂部;本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休成員的成員資格應在財政年度結束時終止。成員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訂立的合同,成員應當繼續履行;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與本機構另有協議。終止成員資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返還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返還。資格被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分擔資格終止前合作社的虧損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會員,具體分配方式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確定:
(壹)根據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照前款規定返還的剩余部分,按照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合作社接受國家直接補貼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分配給合作社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