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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金會所有權的法律規制

法律主觀性:

關於農村宅基地,比如農村宅基地的定義是限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條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享有使用,用於建造自己的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手續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內張榜公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審核,再報縣(市)批準。宅基地依法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張榜公布批準結果。申請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且無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定居,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搬遷的。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批準使用宅基地:未滿十八周歲的;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解決分戶需要;3.在村裏賣房或租房。由於各省的規定存在壹些出入,具體情況要咨詢當地國土部門後才能確定。壹般程序和步驟如上所述。如果妳還有其他問題,請補充妳的問題。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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