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貫徹扶貧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扶貧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制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推動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長效機制。建立健全扶貧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辦法。負責扶貧工作考核,實行績效考核。負責全市扶貧開發的宣傳、培訓和信息化建設。
(三)促進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治理的發展。領導組織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第四條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在提供糧食、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農村道路、農村能源電網、農產品倉儲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良種基地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