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以超過每小時50%的速度駕駛機動車;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交通管理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可以吊銷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