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監督制度和機制,對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2.完善國家安全體系的措施包括完善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完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要建立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協同、防範化解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協調機制,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的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要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軍隊與地方、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國家安全協調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分析判斷國家安全形勢,推進國家安全決策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