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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行為和實際行為

法律分析:1。概念。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就可以成立的行為,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實際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除當事人協議外,只有通過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因其交付的特性也被稱為實質行為。

2.辨別意義。壹個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是僅僅通過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只有根據意思表示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該行為才能成立,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力。實際行為不能因為意思表示的完成而生效。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必須通過協議或法律規定來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保管、保管、質押等合同屬於實際民事法律行為。另外,雙方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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