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集體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可以像其他商品壹樣在市場上流通,即土地流轉,但在市場上流通的不是集體土地本身的實體,而是集體土地權利。由於土地的位置固定不動,集體土地的流轉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轉,而是占有和使用它的各種土地權利的流轉。
因此,集體土地流轉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撐,使集體土地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在集體土地管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