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照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對遺產分割作出判決後,首先對涉案財產進行分析。然後各繼承人按判決比例繼承,各自繳納相關稅款,清償債務。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1127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 * *除另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先將*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給配偶,其余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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