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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條款有法律約束力嗎?

1,格式條款非法,條款無效。

是否屬於無效條款,其實隱藏了壹個經常被大家忽略的大前提,就是保險人提供了+格式條款。不是所有的保險條款都是保險人提供的,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所有的保險條款都是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人提供的條款並不都是標準條款。根據格式條款的定義,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經過雙方協商的條款。

2、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這壹內容對應的是“依法免除保險人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它借鑒了合同法中格式條款某些部分無效的規定,其立法精神是從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角度出發,強化了對保險條款公平性和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預防和糾正立法中可能出現的格式條款的不公平,防止格式條款的濫用,實現契約自由與實質公平的和諧。

3.指定服務機構或者排除消費者合理選擇。

這壹內容對應的是“排除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保險法列舉的兩類條款是同壹問題的兩面,排除壹方應享有的權利,往往意味著免除自己應承擔的義務。以保險金請求權為例,排除被保險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就是免除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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