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專項債券采用記賬式固定利率計息方式。
第四條單壹專項債券應當以單壹政府性基金或者專項收入作為償債來源。單個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個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發行。
第五條專項債券期限分為65,438+0年、2年、3年、5年、7年和65,438+0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期和債券市場情況合理確定,但7年期和65,438+00年期債券發行規模合計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年度發行規模的50%。
第六條專項債券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願償還,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第七條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債券進行信用評級,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並與信用評級機構簽訂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信用評級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信用評級工作,遵守信用評級法規和業務規範,及時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第九條各地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相關債務、募投項目及相應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風險揭示等對投資者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