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出租或者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所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故意刪除或者更改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處以每件65438元以上、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插件未經運營商許可攔截數據流,利用服務器端軟件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添加,不僅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也違反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