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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哪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除發給勞動者的勞保用品費用?

妳好,雇主的行為是違法的。勞保用品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條件,勞動者不應支付費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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