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我認為:龍因為自己的疏忽,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因為他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病情,但是他肯定會知道自己已經住院治療了。在保險公司的投保單和投保告知書上,對被保險人有非常詳細的問題,比如既往病史、家族病史、是否患過某種疾病、是否住院、做過手術(如果沒有,保險公司應該倒閉,不要混了)。保險公司會根據這些情況判斷是否承保,是否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當然,保險公司在核保方面也存在壹定的過錯和過失。估計處理的結果很可能是退還保費,但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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