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壹)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壹)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3)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還對所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公務員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擴展數據:
監察機關應當對監察對象的執法、廉潔、效能進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檢舉;
(三)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政務公開工作,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