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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法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的總稱。行政法包括兩層含義:第壹,行政法是壹種國家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壹系列法律規範和原則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對行政關系的監督,而不是其他社會關系。壹般行政法:指具有下列內容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方針、原則和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權力和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關於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效率等。專門行政法:指規範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金融、海關、人事、國土、交通等各種專門行政部門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文章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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