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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孕期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多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該法的規定體現了在特定時期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這是因為,在上述時期,女性的身心都處於相對弱勢的狀態。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因此,法律在此期間限制了男方的起訴權。但是,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不得提出離婚,這並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情況下,出於對男女雙方利益的綜合考慮,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壹)女方懷孕是婚後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生育後身體已恢復健康的;

(3)男方受到虐待,不堪忍受的;

(4)壹方危及另壹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關於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是否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指出,男女婚前的性行為應與婚後通奸相區別,壹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成立,男女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相互忠實的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2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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