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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說被針紮了,問媽媽:“妳怎麽不去抓老師?”幼兒園和老師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幼兒在幼兒園受到人身傷害,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幼兒園被控虐待被監護人,情節惡劣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幼兒園虐待幼兒,教育部門可以責令幼兒園整改並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涉事教師將給予行政處分或辭退。除了行政責任,家長還可以向幼兒園要求違約賠償。

遼寧省鞍山市壹名五歲女童在幼兒園被老師刺傷。九月,五歲的女孩琳琳去寶貝家幼兒園上學。不到十天之後,琳琳回家了,哭得不像話,但拒絕告訴父母原因。經過仔細檢查,父母發現琳琳的臀部有許多紅色斑點。再三追問下,琳琳終於說出了原因,說幼兒園被老師紮了,不準孩子哭,不準告狀。

父母意識到這件事的嚴重性後,立即向派出所報案。琳琳說,幼兒園老師脫下他的衣服,用針紮,他的屁股上有幾十個紅點。根據醫院就診的診療記錄,孩子9天前臀部兩側被刺傷,並伴有創傷性感染。事件發生後,琳琳非常抗拒去幼兒園,晚上經常哭。父母非常擔心這件事會給琳琳的未來蒙上陰影。

但幼兒園相關負責人拒絕承認此事,聲稱已申請法律訴訟,涉事老師也表示沒有紮針。但是幼兒園的說法很明顯,就是故意推卸責任。琳琳屁股上的紅點不可能是他自己或他父母綁的。此案仍在調查中。這不是第壹起幼兒園虐童事件。希望有關部門能加大對幼兒園的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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